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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黑0107交罚〔2023〕021001)显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宝”,600867.SH)存在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2023年2月9日,呼兰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魏德巍、陈雷在呼兰区北高速口检查发现于卫驾驶吉E63075号重型厢式货车,安全截停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驾驶员相关权利后对该车辆进行例行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车辆属于冷链运输车辆,经营性质为非营运,执法人员依据当事人于卫提供的相关证件查询,发现该车辆经营范围为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该车辆涉嫌超越经营许可范围经营。
呼兰区交通运输管理站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三)款之规定,责令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改正并处叁万元(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2月22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通化东宝于1994年8月24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9月30日,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92亿股,持股比例29.68%。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以下为原文:
关键词: 通化东宝 违法所得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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