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衡水的郑女士向澎湃质量观投诉平台反映, 2020年10月3日,她与河北雍景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河北省霸州市杨芬港镇万和新城的一处房产。事后,郑女士发现,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中的建筑面积相差近半,因此要求退还房款。但开发商工作人员却以公摊面积为由拒绝退款。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澎湃新闻联系到了涉事房产中介曹某和开发商售楼处工作人员王某。其中,王某称对郑女士的购房合同不知情,随后将记者拉黑。
此外,涉及此事的安居客表示,曹某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虚构房源和瞒报信息的问题,建议郑女士与开发商沟通协调。安居客同时表示将配合用户维权。
消费者投诉:
郑女士介绍,2020年8月,她在安居客App上看中了河北霸州市华山家园一套房产。随后,她通过安居客App联系到了房产中介曹某。曹某称这套房已经没有了。后,曹某向郑女士推荐了杨芬港镇万和新城的一套房产。
郑女士说,曹某当时表示万和新城是新民居性质,无法办理房产证。因为价格低廉,且靠近天津,郑女士最终选择了这套住房。
郑女士最终决定购买这套房产,并于2020年10月3日与开发商河北雍景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这套房离我家比较远,签完合同我着急回家,就没有测量房屋套内面积”。
此后,郑女士再次来到新买的房子发现,房子大约宽3米、长12米,加上厨房和卫生间,套内面积约为40平方米,与购房合同中的建筑面积相差近半,“他们告诉我,房子有70多平方米”。
郑女士提供的购房合同显示,涉事房屋建筑面积73.96平方米,每平米2800元,共计207088元。
2021年5月,郑女士再次前往万和新城时发现,楼外墙标注了“拆”字,“这房子没有房本,万一被拆了,我这21万就打水漂了”。
郑女士事后了解到,万和新城是河北雍景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处楼盘,只有两栋七层住宅楼,不是商品房,是新民居的产权性质,当地中介称为永久产权房。
郑女士还表示,事后她查阅相关规定发现,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多层住宅楼的公摊面积标准,但按照房地产市场经验,普通的18层以下多层住宅楼,公摊系数约为7%-20%,“我买的房屋公摊面积约为46%,远超楼市常见的公摊系数,而且购房合同也没有对公摊的具体项目、面积大小等进行说明”。
售楼处工作人员称,“缩水”面积为公摊面积。
企业回应:
就郑女士反映的问题,澎湃新闻联系到了涉事房产中介曹某和开发商售楼处工作人员王某。
其中,曹某称自己的客户都是在对房屋实际面积知情的情况下,才会签订购买合同。曹某表示,会查询相关订单再回复。而王某则称对此次交易不知情。
2月28日,郑女士再次联系王某。郑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王某表示,相差的35平方米是公摊面积,属于正常情况,并表示售后问题需要找开发商。
澎湃新闻记者随后再次联系王某,发现已被拉黑。
3月2日,涉及此事的安居客专员称,曹某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郑女士所说的虚构房源和瞒报等问题,建议郑女士与开发商沟通协调。安居客专员还表示,将配合用户维权。
澎湃新闻多次尝试联系万和新城开发商,未果。而郑女士则表示,将继续维权。
律师说法:
对此事,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紫东表示,购房合同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徐紫东律师认为,本案中,如果购房合同中没有写明公摊的具体部位、面积大小等,则侵犯了郑女士的知情权。
对公摊面积如何界定,徐紫东称,原建设部对分摊面积曾作出相关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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