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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抖音视界(北京)有限公司与杭州抖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一审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抖音两公司诉称,抖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字节跳动”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字节跳动”“ByteDance”等标识,客观上导致了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抖尊公司辩称,其曾用名为杭州字节跳动传媒有限公司,“字节跳动”四字仅为对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抖尊公司从未直接使用“字节跳动”四字进行实际的经营、宣传等。抖尊公司存续时间短暂也并未实际经营,且已变更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抖尊公司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文字内容一致,构成相同;抖尊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作为招聘信息标题,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抖尊公司成立时,两原告已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抖尊公司仍然以“字节跳动”作为企业名称,并在其线下经营场所使用中英文企业名称、在发布的招聘广告中使用该字号,具有攀附二原告市场声誉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2万元。
新媒体编辑:周瑞峰
一审:周瑞峰 二审:王新景 三审:周琦
关键词: 企业名称 不正当竞争 注册商标专用权 合理使用 招聘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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