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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近日,第53436164号“特舒拉”商标不予注册的商标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对广州睿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申请的“特舒拉”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特斯拉”等商标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中文引证商标或英文引证商标所对应的中文“特斯拉”在文字构成和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新媒体编辑:周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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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类似商品 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近似商标 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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