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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9月29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金窖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公开。
文书显示,申请执行人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贵州金窖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老酱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艾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裁定冻结、扣划贵州金窖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26万余元财产、贵州老酱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50余万元财产、艾某某2万余元财产。
新媒体编辑:周瑞峰
一审:周瑞峰二审:孙晓萌 三审:周琦
关键词: 有限公司 贵州茅台酒 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文书 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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