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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学习通关联公司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多个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布。
文书显示,原告世纪超星公司诉称,作者祁志祥、卢晓中将其拥有著作权的全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专有许可的方式授予原告,原告对涉案文章享有专有使用权。被告学术期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提供上述涉案文章的付费在线阅读、下载服务,侵害原告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1万元到4.25万元不等的赔偿金。被告辩称,原告未就案涉作品取得作者明确和充分授权,部分授权书真实性无法核实;部分案涉作品符合作者意愿和利益,不属于侵权使用;学术期刊公司收录作品在先,原告获授权在后;作者已将案涉文章发表在相关期刊,学术期刊公司是对期刊汇编作品的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不具备主张授权条款无效的主体资格,被告将涉案文章收录并提供下载服务,不属于期刊与期刊之间的转载或摘编行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方式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数千至上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费用。天眼查显示,学习通共获赔19.6万余元。
新媒体编辑:何颖曦
关键词: 学术期刊 信息网络传播权 汇编作品 主体资格 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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