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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天眼查App显示,7月6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微商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腾讯两家公司发现,微商城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中使用与微信商标近似图案标识、微信字样进行宣传,使用“腾讯大学”和“腾讯推广”,使用原告高级副总裁张小龙的照片,使用腾讯公司的qq.com域名主体部分作为其域名qqwsc.com的主体部分等,构成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
被告微商城公司辩称,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属于非商标性使用;在与客户沟通中多次明确其并非微信官方服务,没有侵权故意;与二原告的产品存在接入或购买服务的关系;域名qqwsc.com仅仅作为操作系统进行登录的域名。
法院审理认为,微商城公司用被诉标识等带有微信字样的内容,侵害了二原告享有的商标权。此外,微商城公司使用“腾讯大学”和“腾讯推广”、使用张小龙照片、使用腾讯公司域名作为其域名的主体部分等,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微商城公司注销域名qqwsc.com,刊文道歉并赔偿二原告共计65万元。
新媒体编辑: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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