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郭芳) 3月31日,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的律师接到最高人民法院赔偿法庭法官的电话,通知4月中旬召开顾雏军国家赔偿听证会。
此前, 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决定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赔偿金及抚慰金共约43万元。
关于财产权的赔偿请求,广东省高院认为,顾雏军提出返还被转让的科龙公司等四家公司股权,返还被转让的顾雏军及格林柯尔系公司在江西等地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财产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顾雏军提出的赔偿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十多家公司及香港上市公司相关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法院予以驳回。
另,广东省高院认为,顾雏军是以该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属于该案审查范围。
顾雏军不服该赔偿决定,于1月20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08年1月,时任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顾雏军,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顾雏军申诉后,撤销对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
顾雏军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于2005 年9 月2日对其执行逮捕所依据涉嫌的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已撤销。“也就是说,检察院批准经公安执行的逮捕罪名最终完全不成立。”
顾雏军在递交给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诉申请书中认为,由于佛山公安的拘留、检察院的批捕,导致其失去人身自由,进而蒙受巨额经济损失,在这些罪名都不成立的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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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 虚报注册资本罪 赔偿义务机关 科龙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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