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郭志强) “‘拐卖’发端于‘收买’,‘收买’是源头,不有效而猛烈地打击源头,无法实现源头治理,也就无法根除‘拐卖’犯罪。”3月4日,全国人大代表,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种衍民说。
全国两会期间,种衍民准备提交《关于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建议》,他认为,应立即开展一场从重从严从快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运动,同时,启动修改《刑法》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相关条款,提高刑罚力度,买卖同罪,形成对妇女儿童保护的长效机制。
种衍民表示,“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只有消灭了买方市场,才能隔断拐卖妇女儿童的黑色产业链,才能有效地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如果没有附加行为,其最高刑只是三年有期徒刑,而如果存在不虐待、不阻碍解救等情节,还可能被从轻或减轻处罚。”种衍民认为,这样的处罚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明显不相适应。而在我国刑法中,最高刑仅为三年的罪名寥寥可数,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正是其中之一。
“刑法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罚如此之轻,能起到杜绝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效果吗?”面对群众关注的这一社会热点,种衍民建议,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作出修改,可以参考、商榷的修改方案之一为:1、删除管制刑和拘役刑,同时显著提高有期徒刑的下限及上限;2、重新考虑该罪“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条款的存废。总之,要明显加重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以立法的方式建立、完善制度性长效机制更具有长远的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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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拐卖妇女儿童 长效机制 有期徒刑 减轻处罚 儿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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