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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 方可对外销售

8月9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天津市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提示广大购房群众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

《风险提示》提醒,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对外销售。预售资金方面,天津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天津实施严格的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对在天津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天津(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天津住建委表示,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天津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规定,对此,住建部门采取严厉措施,通过约谈警示、行政处罚、暂停预售资金拨付、关闭商品房合同网签功能等手段,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规范销售行为,维护群众利益,规范市场秩序。

此前8月4日,天津发布新版《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关键词: 天津 商品房 销售 许可证 销售

责任编辑:Rex_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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