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电影局14日发布《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符合免征条件,但缴费人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费的,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公告中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据了解,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征收比例为电影票房收入的5%,电影放映服务收入经营改增后,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应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这也意味着,电影放映方可享受约8%的政策支持。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系列的税费优惠政策有助于减轻电影放映行业的负担,但当务之急还是解决复映后的观影上座率,如何让观众回归到影院,如何安排老片、新片的过渡,对于电影业当然是难度很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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