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新潮能源收到上交所《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要求新潮能源对哈密合盛源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以及相关资金转入及转出原因及合理性等事项做出说明。对此,新潮能源于2月23日发布公告,针对相关事项做出明确回复。
公司不存在抽逃哈密合盛源矿业出资的行为
关于哈密合盛源的资金流水,新潮能源在公告中做了梳理:
2016年12月22日,新潮能源向哈密合盛源支付6亿元增资款,完成出资缴付义务。
2017年2月,哈密合盛源向陕西三沅重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沅重工”)合计支付3亿元款项,交易用途备注为“投资款”。
2017年2月13日、14日,三沅重工向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公司”)账户汇入3亿元,用途备注为“借款”。
2017年7月6日,中金创新收到华翔公司追加补仓款2.2亿元。
经新潮能源自查,2016年12月22日公司以6亿元现金增资哈密合盛源对应增资款已足额到位,公司对哈密合盛源的出资不存在回流至公司的情形。
华翔公司缴付该等补仓款系履行其约定的补仓义务,具备商业实质,且该等款项至今留存于金融机构指定的保证金账户。而中金创新与华翔公司发生资金往来时,中金创新控制的下属企业并非公司股东,刘珂先生也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现有的材料显示,华翔公司支付的上述2.2亿元补仓款来源于第三方金融机构的2017年6月发放的融资款,该等证据将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同时需要说明的是,“三沅重工向华翔公司支付3亿元款项”与“华翔公司支付补仓款”,两者时间间隔达5个月之久。
由此可见,新潮能源不存在通过抽逃哈密合盛源的出资的方式,将资金流入中金创新或中金创新的关联方。
另外,中金创新与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未持有哈密合盛源及三沅重工的股份,刘珂先生也未在哈密合盛源及三沅重工担任任何职务。哈密合盛源对三沅重工的投资系其作为独立法人主体的自主行为,且未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公司对此并不知情。
新潮能源明确表示,公司现任董事长及相关关联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上述资金流向情况,公司已经向司法机关进行举报,具体性质有待司法机关的确认。
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对于哈密合盛源相关案件对造成公司的影响。新潮能源表示,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石油与天然气的勘探、开采与销售,公司所属的油气资产均在美国,由美国的全资子公司进行运营和管理。哈密合盛源相关案件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据了解,2020年12月下旬,新潮能源曾收到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执行裁定书》合计16份,认定相关执行裁定确有错误应予撤销,公司将不再被列为该16个哈密合盛源与第三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
2021年1月5日,新潮能源发现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再次于2020年12月30日做出《民事裁定书》合计16份,再次追加公司为前述16个哈密合盛源与第三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执行金额与公司前期公告内容相同。
针对上述16个案件,新潮能源已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法院裁判最终认定公司抽逃出资,公司将在法院认定的抽逃出资额度范围内对哈密合盛源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将会对上市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已履行信披义务
2018年5月26日,公司首次披露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经财务人员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发现,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的部分资金被冻结。经公司核查,公司参股子公司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其客户因债务发生纠纷,在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多个账户被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冻结部分资金。根据后续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司及时披露了相关公告。
公司与吕坤、哈密合盛源执行异议之诉,以及公司与哈密合盛源关联的类似16个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涉案金额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诉讼事项的披露标准,吕坤案的涉诉金额为295万元(不含孳息),类似16个案件的涉诉金额合计约为2,075万元(不含孳息),该17个案件涉诉金额合计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上述进展公告系公司前期披露的冻结事项的进展公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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