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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无证醉驾,被查获后还撒谎……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早已成为大家的共识

但仍有个别人以身试法


【资料图】

不仅醉驾

还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企图蒙混过关

近日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法带您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冯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庆云街由西向东行驶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冯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2.56mg/100ml。冯某为逃避处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并指使同车的张某、王某向公安机关出具虚假证言。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醉酒在市区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为逃避处罚又指使他人作伪证,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应当数罪并罚;且被告人冯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但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冯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个别司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夜间车流量少,醉驾不易被发现,结果却“聪明反被聪明误”。法官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若实施了饮酒驾车等违法行为,经相关部门查获,应当积极配合,切不可抗拒检查或冒用他人身份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否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标题:《一男子无证醉驾,被查获后还撒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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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ex_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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