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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玲和大杨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大杨抚养,由玲玲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且每星期有1-2次探望权。玲玲再婚后,因家境窘困,无力继续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大杨以此为由,拒绝玲玲探视孩子。大杨的行为合法吗?——不合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中止行使探望权需要有法定事由,与是否支付抚养费并无直接关系。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并不以探望权为前提。抚养费的支付和探望权的行使是相互独立的,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未支付抚养费为由而拒绝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同时,另一方也不能以未行使探望权为由而拒绝支付抚养费。因此,大杨限制玲玲合法的探视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审核:怀楠
监制:张永华 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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