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也对铁路出行进行了约束。其中第820条明确,旅客因列车班次延误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820条,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情况有哪些?通常认为包括不可抗力、恶劣天气、意外事件等情形。因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导致运输迟延,也属于“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情形。在上述情况下,铁路部门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明确了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旅客申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民法典》还为解决“霸座”问题提供了依据。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在进站上车携带行李方面,《民法典》第817条规定,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第818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值得注意的是,危险物品除了烟花爆竹、汽油燃料等显而易见的易燃易爆物品,还包括有感染性物品,如传染病病原体,以及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违禁物品则包括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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