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消费提示称,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消费者因经济压力加剧、偿还能力下降,导致短期内无法及时偿还信用卡欠款,引发大量信用卡还款方面的投诉。北京银保监局提醒,切莫陷入信用卡使用的五个“误区”。
《证券日报》记者发现,北京银保监局上述提示的办理及使用信用卡普遍存在的五大“误区”是:1、信用卡越多越好;2、分期付款捡便宜;3、“以卡养卡”不用还;4、“最低还款额”免费;5、疫情期间不还款。
在法律人士看来,这些“误区”不容忽视,很可能让持卡人因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结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持卡人未及时还款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透支将入刑
需摒弃“不劳而获”心理
“疫情期间不还款,是近期信用卡使用的最常见误区。”肖飒指出,“疫情是否足以致使特定的信用卡使用行为丧失或部分丧失支付意义,需要具体到个案中判断。至少在通常情况下,疫情并不能成为拒不履行还款责任的不可抗力,公平责任的比例亦有待商榷。”
对于这一“误区”,北京银保监局在详细解读时认为,疫情期间,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要求,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出台了相应的信用卡还款的优惠政策,但这并不代表疫情期间不需要还款。根据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疫情并不能免除所有人信用卡的债务,只有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无法还款的,可以采取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计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疫情期间因不便还款发生逾期的,不纳入征信失信记录。其他消费者仍需按照还款协议的具体约定来进行还款。
肖飒对《证券日报》记者进一步阐述观点称,在司法实践中,持卡人错误认识疫情性质,拒不履行信用卡还款责任的,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在记入征信的基础上,持卡人将被发卡行提起信用卡纠纷诉讼,被法院判令付款。仍拒不付款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以卡养卡”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证券日报》记者指出:“‘以卡养卡’也存在法律风险,恶意透支将入刑,持卡人需摒弃‘不劳而获’心理。”
针对“以卡养卡”的误用,肖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已有很多“以卡养卡”的司法实践案例,潜在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政策与行规同发力
为信用卡规范使用护航
《证券日报》记者还注意到,近两年,在防止用户“滥用”信用卡方面,无论是监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还是银行机构发布的相关规则,体现出的监管力度均在趋严。
其中,信用卡房产类交易一直是银行机构对信用卡“滥用”的严控领域,《证券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简单梳理。2019年8月份,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发布公告称,依据相关规定,对房地产类商户设定限制,当持有该行信用卡在此类商户透支消费时,有可能导致交易失败。此外,建设银行和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也发布过类似规定,通过预借现金获得的资金只能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在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方面,2018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妨害信用卡管理解释》);2020年6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消保局出台《关于合理使用信用卡的消费提示》(以下简称《信用卡消费提示》)。
肖飒评价称,《妨害信用卡管理解释》针对C端用户可能涉嫌的信用卡刑事犯罪做出了细致界定,明确了“有效催收”的表现形式,并限制了“恶意透支”的实践扩张,具有积极意义。《信用卡消费提示》则是针对C端用户近期对信用卡使用的乱象做出若干消费提示,要求持卡人科学认识信用卡功能、合理使用信用卡,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苏筱芮提醒持卡用户称,“在使用信用卡时,不要心存侥幸,不要以为延迟还款或不还金额较小就不会上征信,银行信用卡有专门的‘容时容差’规定,违反该规定,比如超过限定天数或限定金额,银行就会按规定上报持卡人逾期情况。”苏筱芮还提醒称,“信用卡使用范围也不容忽视。持卡用户如果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等违规用途,非常容易被发卡银行降额、封卡。此外,持卡用户如果负债过高,也会在征信报告中的‘平均使用额度’‘最大使用额度’等指标中得以体现,未来也存在被银行拒贷的风险。”
关键词: 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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