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给予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2022〕319号)显示,经查明,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股份”,833444)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07年起,被代持人庄某、朱某玲、孙某华、徐某等21名时任公司员工作为委托方委托代持人徐乐(时任董事)、钟光紫(时任董事)、方某栋、邵某权、徐某娟5人代持公司股权。截至公司挂牌时,该类代持股数量为89.2791万股,代持股占比为1.12%;截至挂牌时,上述股权代持情况未还原。
(相关资料图)
2008年起,挂牌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华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企管”)、公司第五大股东昆山成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通公司”)及王某为置换股权需要形成代持关系。截至挂牌时点具体代持情况如下:公司控股股东华恒企管作为代持方,代成通公司持股715万股,占比8.83%,代王某持股份100万股,占比1.23%;成通公司作为代持方,代华恒企管持有公司200万股股份,占比2.27%。截至挂牌时,上述股权代持情况未还原。截至2015年10月,相关代持情况已还原。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徐绪炯安排并知悉上述代持事项,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钱鲁泓对相关代持行为知情。
全国股转公司判定,华恒股份公司股份代持的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徐绪炯对股权代持事项知情,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钱鲁泓对股权代持事项知情,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就该违规事项进行披露,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挂牌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2条、第6.3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给予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给予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徐绪炯,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钱鲁泓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全国股转公司同日公布的《关于对徐乐、钟光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监管执行函〔2022〕485号)显示,时任董事徐乐、钟光紫存在代持行为,未就该违规事项进行披露,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挂牌公司股份代持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决定对徐乐、钟光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于上述惩戒,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华恒股份2015年8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公司2021年年报显示,公司控股股东为上海华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徐绪炯,无一致行动人;徐乐系实际控制人徐绪炯之子;钟光紫系实际控制人徐绪炯胞妹徐丽娟之子。徐绪炯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乐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钟光紫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徐绪炯,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82年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焊接专业,曾在南昌航空工业学院焊接教研室任教;1986年至1987年受航空工业部派遣赴法国中央理工大学研修;曾为中国焊接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焊机分会副理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华恒股份2021年12月10日披露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备案公告》显示,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提交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备案材料,2021年12月10日江苏证监局出具确认辅导备案日期的通知,确认公司辅导备案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辅导机构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相关辅导协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公司股权结构图,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十名股东及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股东性质、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争议事项的具体情况及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以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变化。申请挂牌公司应简要披露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如果股权变化情况较复杂,可采用流程图、表格或其他形式梳理归并,并作为附件披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应披露具体情况: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的。
(二)相互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
(三)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重要协议或做出重要承诺的。
(四)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五)对外投资与申请挂牌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
(六)最近两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受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
(七)其它对申请挂牌公司持续经营有不利影响的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2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3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对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主体可以采取以下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即全国股转公司在一定范围内或以公开方式对监管对象进行批评;
(二)公开谴责,即全国股转公司以公开方式对监管对象进行谴责;
(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即全国股转公司以公开方式认定监管对象三年及以上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暂不受理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即全国股转公司在三个月到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证券公司、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提交或签字的相关业务文件;
(五)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即全国股转公司对存在违规的交易参与人,暂停或者限制部分或者全部交易单元的交易品种、方式、规模等交易权限;
(六)取消交易权限,即全国股转公司对存在违规的交易参与人,关闭其相关交易单元的交易品种、方式、规模等交易权限;
(七)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即全国股转公司对存在违规的交易参与人,取消其交易参与人资格;
(八)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以下为原文: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319号
关于给予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开发区华恒路100号。
徐绪炯,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钱鲁泓,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股份”、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07年起,被代持人庄某、朱某玲、孙某华、徐某等21名时任公司员工作为委托方委托代持人徐乐(时任董事)、钟光紫(时任董事)、方某栋、邵某权、徐某娟5人代持公司股权。截至公司挂牌时,该类代持股数量为89.2791万股,代持股占比为1.12%;截至挂牌时,上述股权代持情况未还原。
2008年起,挂牌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华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企管”)、公司第五大股东昆山成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通公司”)及王某为置换股权需要形成代持关系。截至挂牌时点具体代持情况如下:公司控股股东华恒企管作为代持方,代成通公司持股715万股,占比8.83%,代王某持股份100万股,占比1.23%;成通公司作为代持方,代华恒企管持有公司200万股股份,占比2.27%。截至挂牌时,上述股权代持情况未还原。截至2015年10月,相关代持情况已还原。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徐绪炯安排并知悉上述代持事项,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钱鲁泓对相关代持行为知情。
华恒股份公司股份代持的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徐绪炯对股权代持事项知情,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钱鲁泓对股权代持事项知情,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就该违规事项进行披露,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挂牌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2条、第6.3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正式决定:
给予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徐绪炯,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钱鲁泓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华恒股份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我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2年8月4日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2022〕485号
关于对徐乐、钟光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徐乐,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钟光紫,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徐乐、钟光紫在以下违规事实:
2007年起,被代持人庄某、朱某玲、孙某华、徐某等21名时任公司员工作为委托方委托代持人徐乐(时任董事)、钟光紫(时任董事)、方某栋、邵某权、徐某娟5人代持公司股权。截至公司挂牌时,该类代持股数量为89.2791万股,代持股占比为1.12%。截至挂牌时,上述股权代持情况未还原。
时任董事徐乐、钟光紫存在代持行为,未就该违规事项进行披露,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挂牌公司股份代持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徐乐、钟光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2年8月4日
关键词: 股份转让系统 主办券商 业务规则 挂牌公司 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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