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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可转债的上市与挂牌、转股、赎回、回售等业务流程和信息披露要求,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7月1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业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可转债指引》)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可转债是具有股债双性的混合证券品种,能更好满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多元化投融资需求。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上市公司积极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或购买资产,可转债交易较为活跃,可转债品种在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投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
上交所表示,此次修订在四方面作了重点规范:一是明确投资者预期。要求上市公司在触发赎回或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召开董事会,第一时间对是否赎回、是否修正转股价格作出回应。对于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则视为不行使赎回权或不修正转股价格,以明确投资者预期。二是优化赎回、回售实施期限。明确回售条件触发日至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不超过15个交易日,加快投资者资金回笼;明确赎回条件触发日与赎回资金发放日的间隔期限,留出足够时间供投资者交易和转股;同时规定,赎回资金发放日前的第3个交易日起停止交易或转让,促使投资者尽快转股。三是严格短线交易监管。明确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人员应当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转股、赎回及回售除外。四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要求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在督导期内对可转债相关业务是否符合募集说明书或重组报告书的约定、是否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发表明确意见,压实持续督导责任,加强投资者保护力度。
深交所表示,此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五方面:一是将定向可转债纳入规范范围,对定向可转债的挂牌、转股、赎回、回售、本息兑付、回购注销等进行了规定。二是强化可转债信息披露,明确预计赎回条件触发日前5个交易日及满足赎回条件时、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时的信息披露要求。三是完善赎回、回售、转股、停牌等业务规范,明确不行使赎回权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的“冷淡期”规定,明确赎回条件触发日与赎回日、回售条件触发日与申报期首日的间隔要求,完善赎回期间及转股期结束前停止交易或转让的相关安排,完善股票停复牌时可转债暂停或恢复转股的安排。四是明确可转债申购或认购、交易或转让的短线交易监管要求。五是强化中介机构的持续督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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