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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起草规则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 营造“有进有出能进能出”的良好生态

2月25日,证监会表示,为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营造“有进有出,能进能出”的良好生态,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证监会起草《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常态化退市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退市情形更加健全,退市效率大幅提升,退市公司数量呈现出快速增加的态势,截至2021年年底,退市板块挂牌退市公司数量已由2013年的45家增长到83家。随着退市公司数量大幅增加,退市公司监管压力逐步增大,部分制度安排已无法适应当前新的监管形势,实践中一些问题逐步凸显:一是退市程序衔接不畅,公司从交易所摘牌后到退市板块挂牌耗时较长;二是部分监管要求脱离实际,与退市公司生产经营现状不匹配,监管针对性不强;三是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有待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

证监会表示,按照注册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保障常态化退市的顺利实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安排,依托现有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作为退市板块承接退市公司,优化退市公司监管工作,维护稳定、良性的市场环境。

《指导意见》立足于落实《证券法》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保障常态化退市平稳实施,依托现有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作为退市板块,按照“顺畅衔接、适度监管、防范风险、形成合力”的原则,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堵点、风险点进行优化完善,推动形成一套符合退市板块功能定位、适合退市公司特点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

一是强化退市程序衔接,畅通交易所退出机制,完善主办券商承接安排,简化确权登记程序,优化退市板块挂牌流程,推动退市公司平稳顺畅进入退市板块;

二是优化退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从退市公司实际情况出发,合理设定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建立差异化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精准性、适应性;

三是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通过市场化途径退出市场,促进风险收敛和逐步出清;

四是完善退市公司监管体制,构建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强化各方分工协作和统筹协调,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证监会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指导意见》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对《指导意见》作修改完善,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关键词: 退市公司 退市程序 退市机制 指导意见

责任编辑:Rex_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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