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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粤开证券被罚没720万元 证监会:依法从严查处证券中介机构违法行为

证监会网站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粤开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对粤开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60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周华(粤开证券债券融资部时任总经理,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陈峰(涉案项目负责人)、田启云(涉案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出具的承销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情况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12月1日,粤开证券与胜通集团签订《承销协议》,由粤开证券担任胜通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7鲁胜01”、“18鲁胜01”、“18鲁胜02”的主承销商。周华是粤开证券债券融资部时任总经理,陈峰、田启云为项目负责人。根据《承销协议》约定,粤开证券共计收到承销费用660万元。

证监会调查结果显示,2013年度至2017年度,胜通集团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编制虚假财务账套,以及直接修改审计报告的方式,共计虚增营业收入615.4亿元,共计虚增利润总额119.11亿元,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均为亏损。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17鲁胜01”“18鲁胜01”“18鲁胜02”的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粤开证券出具的《核查意见》《承诺函》也存在虚假记载。粤开证券2016年12月12日出具的《核查意见》及2017年1月13日、2月13日及4月10日出具的《核查意见》(修订稿)显示:“本主承销商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主承销商核查意见为……(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粤开证券2017年10月11日、2018年1月23日、2018年4月9日出具的《承诺函》表示:“发行人及承销机构承诺所提交相关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符合前述要求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发行人及承销机构承担。”

尽职调查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况

证监会还披露了粤开证券尽职调查过程中的未勤勉尽责情况,具体包括:未审慎关注胜通集团子公司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钢帘线”)在产能利用率、销售收入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所提供资料与公开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未实地查看胜通集团子公司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化工”)的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胜通化工已处于停产状态;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纳税申报材料的异常情况。

证监会认为,粤开证券在为胜通集团发行债券提供服务时,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下同)第七条、《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5]199号)第十二条、《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中证协发[2015]199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承销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粤开证券的上述行为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粤开证券债券融资部时任总经理周华、项目负责人陈峰、田启云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监会最终决定,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60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周华、陈峰、田启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证监会:依法从严查处证券中介机构违法行为

证监会最新通报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证监会查处中介机构违法案件80起,涉及24家会计师事务所、8家证券公司、7家资产评估机构、3家律师事务所、1家资信评级机构,涵盖股票发行、年报审计、资产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重点领域。2021年,证监会依法立案调查中介机构违法案件39起,较上年同期增长一倍以上,将2起案件线索移送或通报公安机关。

证监会指出,从这些案件看,相关违法行为集中表现为:

一是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严重缺陷,未针对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大、“存贷双高”明显、存在舞弊风险的情况下,仍未识别货币资金重大错报风险。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对公司生产成本大幅波动、原材料频繁结转等异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未进行有效核查或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二是鉴证、评估等程序执行不充分、不适当,核查验证“走过场”,执业报告“量身定制”。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有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公司预先设定的价值出具评估报告,签字评估师未实际执行评估程序。

三是职业判断不合理,形成的专业意见背离执业基本准则。有的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服务机构,忽视公司项目进展的不确定性,导致收入预测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有的律师事务所在审查合同效力时,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未发现公司无权处分资产等情况。

四是严重背离职业操守,配合、协助公司实施造假行为。有的从业人员配合公司拦截询证函,伪造审计证据。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公司要求提前约定审计意见类型,签署“抽屉协议”。

上述违法行为反映出一些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独立性、专业性缺失,质量控制体系和管理机制不健全,以及缺乏职业怀疑精神、丧失职业底线等突出问题。

证监会强调,下一步将坚决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按照“零容忍”的工作方针,强化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和稽查执法的有效联动,坚持“一案双查”,用足用好新《证券法》赋权,依法严肃追究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责任,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力督促其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有效构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市场运行体系。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关键词: 万元 证券 债券 违法

责任编辑:Rex_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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