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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ST金刚重整申请未获受理 律师称或因不符合标准

12月2日,*ST金刚公告称,债权人河南林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川建筑”)对公司的重整申请,郑州中院已裁定不予受理。林川建筑不服裁定,并已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裁定书、裁定指令郑州中院受理林川建筑对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宣告公司破产重整。

公告中*ST金刚并未披露债权人对其申请重整法院不予受理的原因。不过好韵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奎星表示:“由于《破产法》对重整申请的审查程序并无规定,原审法院作出是否受理案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申请人所提供的重整方案的价值。法院对*ST金刚债权人的重整申请不予受理很有可能是申请人林川建筑没有提出让法院信服的重整方案,因此法院认为*ST金刚不符合重整标准。”

“《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也就是说*ST金刚不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王奎星称。

郑州弘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权分析师展飞指出:“不仅是债务问题,*ST金刚股东、职工、债权人对公司破产重整的意见也是法院作出是否受理案件时所必须考虑的因素。鉴于*ST金刚目前的情况,其可能也不具备在重整方面得到大多数职工、股东和债权人同意的条件。”

而对于上述裁定对公司的影响,*ST金刚公告中称,该上诉后续需要河南高院的立案及审理,河南高院是否同意立案、立案后审理所需时间、审理后裁定的结果均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曹炎炎表示:“不管河南高院是否受理,如果*ST金刚迟迟不能解决债务和财务问题,其以后的重整也是困难重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本报记者 张文娟

关键词: 林川 债权人 河南 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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