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时报-环球网报道 记者倪浩】长江商学院在近日发布的《反垄断研究》报告中指出,近来年,全球范围内针对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主要集中在美国和中国两个国家,其中以美国为最,中国次之,欧洲和日韩则相对较少。
长江商学院会计与金融学教授、副院长刘劲在发布报告时解释说,反垄断行为的集中程度跟互联网企业规模大小有直接关系。报告显示,美国占据着全球市值超过100亿美元互联网平台公司总市值的71.5%,中国以24.8%的比重列全球第二,而其他国家的互联网企业则瓜分了其余仅仅3.7%的市值权重。
数据显示,与美国相比,中国大型互联网企业的市值还有相当的差距。数据显示,美国GAFA(谷歌、苹果、脸书和亚马逊)市值总和在2021年8月份达到了7万亿美元,而中国七家大型互联网公司,包括腾讯、阿里巴巴、拼多多、京东、网易、百度和美团在内,同时期的市值总和不足2万亿美元,与美国相差悬殊。刘劲表示,“互联网巨头主要集中在中美两个国家,美国更多一些。欧日韩等则鲜有大型互联网企业。”
《报告》还指出,大国与小国在反垄断上的态度表现出了明显的不同。大国反垄断力度大,而经济体量较小的国家则不愿意对本国大型企业实施反垄断行为。刘劲指出,这是因为这些大型企业往往代表着本国实力参与国际竞争。刘劲以三星为例解释说,“三星一家公司的市值就占了韩国GDP的30%,从这个意义来说,三星对韩国经济、政治、社会的影响非常大。但为什么韩国没有针对三星实施反垄断?因为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之下,韩国想要在全球站稳脚跟,必须培育出一些巨型公司。三星则代表了经济体量比较小的韩国参与全球竞争的国家实力,所以韩国缺乏对三星进行反垄断的动力。”另外,刘劲指出,全球范围内一众经济体量较小的国家如瑞士、荷兰以及欧洲其他国家,面对本国国内出现的大型国际公司,很少实施反垄断,而是作为这些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必要条件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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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份报告也显示,营收规模超过10亿美元的大型公司在一些国家GDP中的权重近年来正在不断的上升。如法国1994年-1996年,大型公司对本国GDP的贡献率为15%,而到了2016年-2018年,这一比重就迅速上升到了27%。德国由15%上升到了28%,荷兰由34%上升了到61%。数据还显示,经济体量越小的国家,本国跨国企业来自于海外的营收占比则越高,其中以爱尔兰、卢森堡、瑞士、韩国、英国等比较突出。
垄断行为一般表现为对客户经济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针对不同的客户实施不同的价格,使用非市场手段对竞争对手进行封杀,以及人为抬高或压低市场价格等。市场垄断对经济的发展会形成不同程度的负面效果。刘劲指出,其中包括破坏市场的效率,从市场“看不见的手”变成了“看得见的黑手”,垄断还会导致消费者的经济损失,以及对创新形成扼杀。
报告指出,近一年以来互联网平台成为中国反垄断的主要标的,其中包括4月份对阿里巴巴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同月,国家监管部门约谈34家平台公司,明确严肃整治平台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2021年1月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腾讯2016年7月份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立案调查。7月26日,腾讯音乐宣布告别独家版权。
在国际上,2017年至2020年12月10日,谷歌、亚马逊、脸书、苹果等科技巨头在全球范围内遭遇了111起反垄断调查及纠纷,其中谷歌37起,苹果30起,亚马逊29起, 脸书15起。从时间上来看,GAFA遭遇反垄断诉讼的次数越来越多: 2017年15 起, 2018年数量最少13起, 2019年42起, 2020年41起。据中金公司统计,自2015年至2020年,欧盟对GAFA的累计处罚达到了253亿欧元。
刘劲表示,整体而言,目前中国反垄断力度非常大,门槛相较美国偏低。那么这些巨型企业在面对反垄断压力下又如何保持增长呢。刘劲说:有三个建设。一是从规模增长转变为创新依赖;二是这些企业要从依赖国内市场更多的转向国际市场,从而提升社会对企业的容忍度;三是企业在新的社会发展阶段应该发挥更多的社会责任,进行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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