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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新规出炉

继互联网存款产品在各大互联网平台下架后,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也将迎严监管。12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对销售机构、销售人员等主体列明18条负面行为清单,并划定两大类销售渠道,提出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同时明确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目前互联网平台不能代销理财产品。

互联网平台已悄然下架理财子产品

《办法》规定,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二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银行理财子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机构。

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营业网点销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手机银行APP)等自有的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

而未来,理财子产品的销售机构范围有望扩展。前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智库研究员董希淼指出,下一步,大型互联网平台和其他专业机构能否成为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获得代理销售理理财产品的资质,成为关注焦点。他认为,《办法》对理财产品代理销售相对谨慎,没有进一步扩大代销机构范围,维持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是必要和恰当的,这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辨别,也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

划定18条销售行为负面清单

值得关注的还有,《办法》对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也提出18项禁止性要求,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

销售责任方面,《办法》坚持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共同承担。

“银行理财子公司设计发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上述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

另外,《办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分别提出机构和产品尽职调查要求。例如,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一方要求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条件要求、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规定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针对代理销售机构一方,要求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查,承担集中审批职责,并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当前,理财子公司加速落地,银行理财的产品体系也进一步丰富。截至目前,全国已先后有24家银行的理财子公司获批筹建(含2家中外合资机构),已开业数量达20家,包括6大国有银行、6家股份行、6家城商行、1家农商行,以及1家合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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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ex_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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