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即无效。6月25日,《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草案拟将危急情况下所立口头遗嘱的“三个月有效期”的规定删除。
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无效
草案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三个月期限的起算点不明确,且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已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即应无效,不必规定三个月的期限。
据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删除上述规定中有关三个月的期限规定,将“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修改为“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村民委员会可担任遗产管理人
草案第四章涉及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是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审议前,中国并没有遗产管理人制度,但在实际生活中已存在执行遗产管理人职能的人或单位。
一些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认为,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助于妥善管理、顺利分割遗产,更好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建议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对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予以补充细化。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将草案第九百二十四条中的相关规定修改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是在草案第九百二十六条中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予以完善,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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