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桑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既自行内幕交易,又将内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陈某、王某,导致两人均从事相关内幕交易行为,故桑某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陈某和王某构成内幕交易罪,均属情节特别严重。
全国首例涉“港股通”证券犯罪案件,在上海一审公开宣判。
2019年6月20日9时30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全国首例涉“港股通”证券犯罪案件,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桑某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王某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二亿四千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二万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时任某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董事的被告人桑某,获悉A上市公司筹划收购香港B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于次日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共计14.46万股,又在同年7月27日(A上市公司复牌次日)全部卖出,成交总额人民币90万余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共计获利13万余元。
同年5月12日和6月10日,被告人桑某分别将A上市公司和香港B上市公司两个内幕信息标的股票泄露给被告人王某。王某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27.74万股,后于同年7月27日全部卖出,成交总额147万余元,获利32万余元;又使用开通港股通的本人及其父亲的证券账户买入香港B上市公司股票共计6.55万股,后于同年7月10日全部卖出,成交总额404万余元,获利139万余元。至此,王某共计获利171万余元。
同年5月12日至15日间,被告人桑某将本案内幕信息标的股票香港B上市公司泄露给被告人陈某。5月15日至7月7日间,陈某开通其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的港股通功能,又向私人融资4,700万元,使用14个私募基金账户和22个自然人账户,买入香港B上市公司股票共计752.75万股,成交总额3.41亿余元,又在同年7月至12月21日间部分卖出,共计获利1.2亿余元(含浮盈)。同年7月,陈某将500万元现金交付给桑某,还为掩盖内幕交易事实而自行制作了虚假的投研日志和要求公司交易员统一口径。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桑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既自行内幕交易,又将内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陈某、王某,导致两人均从事相关内幕交易行为,故桑某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陈某和王某构成内幕交易罪,均属情节特别严重。桑某始终否认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差,且无退赃;陈某逃避侦查,到案后始终拒不认罪,且无退赃,均应依法予以严惩。王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认罪悔罪、自愿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为严厉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净化资本市场环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和各名被告人的具体地位和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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