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7月6日讯(记者叶浅 见习记者李睿阳)瑞泰新材(301238.SZ)今日收到深交所关注函,被要求说明公司近期公布的产品预订协议中对方的履约能力、协议对双方的约束力以及是否存在违反信息披露公平性原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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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瑞泰新材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材料以及硅烷偶联剂等化工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21年,公司营收为52.03亿元,扣非净利润为5.93亿元。2020年12月,瑞泰新材首次披露招股书,2022年6月17日公司登陆创业板。
上市不到一个月,瑞泰新材就签下“大单”。7月4日,瑞泰新材发布公告称,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化工”)与FREYR Battery Norway AS(以下简称“FREYR”)签订了《销售量和价格预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华荣化工于2023年至2028年向FREYR供应锂离子电池电解液产品,协议合计总金额约5.26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4.19亿元。
据了解,FREYR的主营业务为开发和生产能源储存系统,是一家挪威的清洁能源电池生产商,产品应用范围包括电动汽车、储能和船舶。今年6月,FREYR曾与国内另一家公司签订《销售量和价格预订协议》,约定向FREYR供应湿法锂离子电池隔膜材料。
瑞泰新材曾发布公告称,近年来公司与境外公司也有过交易,并在波兰、韩国等地设有子公司。2019-2021年,公司境外销售占比分别为18.99%、36.72%和17.39%。虽然瑞泰新材境外收入占比不低,但近三年公司与FREYR并未发生过交易。
深交所在关注函中表示,瑞泰新材需要结合FREYR的成立期限、主要产品、资金实力等,说明交易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瑞泰新材公布的协议显示,该协议属于框架性约定,交易金额根据预测采购数量和当前初步价格得出,仅为预测数,实际销售量和价格将会根据市场情况及客户实际需求变动,协议中预测采购数量对客户FREYR不构成强制约束力。
对此,深交所要求瑞泰新材补充披露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拟向FREYR供应锂离子电池电解液产品的数量,进一步说明协议合计总金额的预测依据及合理性。瑞泰新材还需要补充披露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协议条款,并说明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对双方的约束力,是否需要签署正式协议。
同时,深交所要求瑞泰新材结合锂离子电池电解液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现有产能、产能利用率等分析说明现有产能是否能够满足新增客户的采购需求,是否存在无法及时交货的风险,以及在协议筹划、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信息披露公平性原则的情形。
对于瑞泰新材的产能情况,在上个月发布的招股书中,瑞泰新材曾称,“根据伊维经济研究院的统计,公司锂离子电池电解液出货量最近3年皆位列国内前三。未来随着子公司的产能扩张,公司整体产能将继续提升”。
除此之外,瑞泰新材存在大客户集中的风险。招股书显示,2019-2021年,公司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9.37%、78.04%和86.96%。瑞泰新材表示,“如果下游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主要客户订单大量减少,而公司无法及时拓展新客户,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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