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99号)。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瑞泰新材”,301238.SZ)发布关于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化工”)于2022年6月30日与FREYR Battery NorwayAS(以下简称“FREYR”)签订了《RESERVATION AGREEMENT for SALES VOLUMES AND PRICE》(《销售量和价格预订协议》),约定华荣化工于2023年至2028年向FREYR供应锂离子电池电解液产品,协议合计总金额约5.26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4.19亿元(按照1美元=6.5元人民币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属于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最近三年公司与FREYR Battery Norway AS未发生类似交易。FREYR旨在为快速增长的电动汽车、储能和船舶应用的全球市场提供工业规模的清洁电池解决方案。结合其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等情况,公司认为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
(资料图片)
协议标的为锂离子电池电解液,协议期限为自生效之日起开始生效,并将继续完全有效,直至2028年12月31日,除非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或适用法律提前终止。如果FREYR行使选择权,则本协议应予以延长至2031年12月31日。协议生效日为2022年6月30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出,2022年7月4日,瑞泰新材披露《关于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与FREYR Battery NorwayAS签订了《销售量和价格预订协议》,约定华荣化工于2023年至2028年向FREYR供应锂离子电池电解液产品,协议合计总金额约5.26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4.19亿元。
公告显示,最近三年瑞泰新材与FREYR未发生过类似交易。请结合FREYR的成立期限、主要产品、资金实力等,说明交易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99号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化工”)于2022年6月30日与FREYRBatteryNorwayAS(以下简称“FREYR”)签订了《销售量和价格预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华荣化工于2023年至2028年向FREYR供应锂离子电池电解液产品,协议合计总金额约5.26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4.19亿元。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公告显示,最近三年你公司与FREYR未发生过类似交易。请结合FREYR的成立期限、主要产品、资金实力等,说明交易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2.公告显示,协议属于框架性约定,交易金额根据预测采购数量和当前初步价格得出,仅为预测数,实际销售量和价格将会根据市场情况及客户实际需求变动,协议中预测采购数量对客户FREYR不构成强制约束力。请补充披露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拟向FREYR供应锂离子电池电解液产品的数量,进一步说明协议合计总金额的预测依据及合理性,并结合你公司锂离子电池电解液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现有产能、产能利用率等分析说明现有产能是否能够满足新增客户的采购需求,是否存在无法及时交货的风险。
3.请补充披露协议双方主要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协议条款,如有附加或保留条件的请予以补充披露,并说明协议签订前你公司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对双方的约束力,协议实际履行的生效条件是否已成就,如否,请说明尚需满足的条件、仍需履行的审议或审批程序、是否仍需签署正式协议等。
4.请结合前述问题就本次签署协议的法律约束效力以及合同金额、实际执行金额可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进一步提示相关风险。
5.请说明本协议的具体筹划、签订过程及你公司采取的相关信息保密措施,说明近期你公司接受媒体采访、机构和投资者调研、回复投资者咨询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信息披露公平性原则的情形。
6.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7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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