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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销售误导 上海保险销售”双录”范围有所扩大

近年来,上海保险市场蓬勃发展,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仍是引发消费投诉的重要原因。而“双录”则是监管对销售误导祭出的利器。近日,上海银保监局印发的《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则是在原保监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保险“双录”的进一步加强。

所谓“双录”,指的是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可回溯手段予以记录。对原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规定的实践证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能够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是遏制销售误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原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上海银保监局的上述《通知》则扩大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范围,并进一步细化了对保险销售流程和“双录”用语的要求,增加了新技术手段在可回溯管理中的应用,适当简化流程,优化了保险消费者的购买体验,同时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具体来说,首先在适用范围上,此次《通知》规定在上海地区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向自然人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均需实施“双录”。

而在原保监会于2017年发布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外,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需要实施“双录”。与此相比,此次《通知》的可回溯管理实施范围显然发生扩大。

而在录制内容上,《通知》增加了销售人员对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的量化说明、投保人经销售人员询问作出是否已如实告知的答复、投保人确认投保单填写信息是否为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同时,此次《通知》前置消保审查,要求保险公司消费者保护部门事先审查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完善全流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在鼓励新技术运用方面,《通知》积极推进语音播报、远程“双录”等新技术手段在可回溯管理中的使用,并提出相应的合规要求,且规定远程“双录”不得违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等有关监管要求。

除此之外,此次《通知》要求行业协会制定“双录”基本用语示例,保险公司在基本用语示例的基础上制定销售用语,并提供保险中介机构一体适用,促进消费者通过各渠道购买保险时获得相对一致的客户体验。

据了解,《通知》将分两个阶段实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试点开展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完善内控措施;2021年4月1日,《通知》将正式实施。

上海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上海银保监局将指导辖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断强化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并将各机构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促进上海地区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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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ex_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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