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8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实施意见》,这是就深交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制定的专门性司法保障文件,为深交所依法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和自律监管夯实了法治基础。
深交所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保障意见,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按照“四个敬畏、一个合力”工作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努力做到“开明、透明、廉明、严明”,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完善基础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制度规则,审慎开展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配合证券代表人诉讼机制落地实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市场各方改革获得感,坚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为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强化创新资本形成,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发挥积极作用。
粤高法发﹝2020﹞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实施意见
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保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审理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1.准确把握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总体目标,依法推动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以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为导向,推进深化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性制度改革,尊重市场规律,统筹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支持依法监管和自律管理。指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涉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民商事纠纷案件,加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制裁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法保障创业板证券发行制度
2.准确把握市场主体在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责任。依法保障创业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同步推行注册制,依法支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让创业板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准确把握法律规定、行政监管、交易规则和行业自律等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厘清证券市场不同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
3.严格落实创业板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对信息披露的法定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行使异议权的,不当然免除其勤勉尽责义务。强化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核查义务与督导责任。压实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把关责任。落实证券承销机构的核查责任。对创业板证券发行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依法按欺诈发行判令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严惩证券欺诈发行行为,构建“民行刑”三管齐下的立体化欺诈发行责任追究体系。证券发行人欺诈发行的,依法保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4.尊重创业板上市公司特殊治理结构。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前根据业务规则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安排的,应对表决权差异安排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进行特别提示,证券中介机构应提出相关意见。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得利用特别表决权损害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红筹企业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实际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严格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审慎认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促进良性发展实施的激励机制。
5.坚持防控金融风险底线思维。准确把握证券违规信用交易的民事责任与法律后果。依法认定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无效。对配资公司或交易运营商利用交易软件实施的变相经纪业务,依法认定合同无效。依法审理涉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回购合同纠纷,审慎认定债务提前到期,依法调整过高违约责任。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处置涉诉纠纷,防止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依法维护证券市场创业板投资者合法权益
6.严厉打击涉证券市场职务犯罪与金融犯罪。依法严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泄露投资者信息或商业秘密等职务犯罪行为。依法严惩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7.依法支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履行创业板证券监管职责。对违反证券监督管理规定的各类行为,依法支持对创业板证券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作出的行政处罚措施,有效保护创业板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创业板制定的各项业务规则,以及依据业务规则采取的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依法保障退市机制的平稳运行。因突发性事件影响创业板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或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时,证券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处置措施造成损失的,除存在重大过错外,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引发的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通过证券交易所听证、复核等程序寻求救济。
8.依法保护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防止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用公司对外担保掏空创业板上市公司资产,损害公司与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法规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9.依法审理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依法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区分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的法定责任,根据法定义务、主观过错与侵权后果确认法律责任。注重发挥专业核算和专家证人的作用,确保违法违规主体赔偿责任认定的公正性、规范性、合理性。依法审理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与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探索建立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相关保障机制,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10.依法确认证券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落实创业板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规范创业板证券纠纷司法审查标准,强化证券公司依法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和举证责任。根据风险匹配原则,依法责令证券公司承担未正确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导致投资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11.支持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履职。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鼓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等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与投资者达成调解协议,予以先行赔付。支持持股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就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推动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协助生效判决执行。
四、建立适应资本市场特点的证券纠纷化解机制
12.全面推进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积极完善示范判决机制,充分发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仲裁机构、调解机构与行业组织的力量,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行政监管、专业调解、诉讼、仲裁”多元一体、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倡导以非诉方式化解各类证券纠纷,依法推动创业板改革和试点平稳进行。
13.保障投资者收集证据的合法权利。充分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委托代理律师依法收集证据,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增强投资者的举证能力。探索完善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强化有关知情单位和个人履行协助义务。
14.落实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推动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试点工作。构建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衔接机制。依法保障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15.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化解证券纠纷能力。推动建设统一的证券审判工作信息平台,覆盖从立案到执行工作全流程。依托信息平台完善集体诉讼统一登记机制,解决适格原告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等问题。积极推动建立证券信息数据共享机制,为确认原告主体资格、确认实际损失赔偿、裁决执行等提供准确依据。探索建立在证券交易所协助下的大宗股票司法执行机制。
16.加强创业板证券案例制度研究。加强创业板纠纷案件审判团队建设,建立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专业交流机制,深化创业板证券案例研究和总结,推动完善创业板证券纠纷裁判规则,不断提升人民法院金融审判专业水平。
17.加大创业板证券“普法”工作。联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发布案例、庭审直播、判后释法等多种形式,广泛介绍创业板证券市场的运行特征、行业规则、法律规定及管理机制,积极引导市场主体正确理解创业板股票市场的投资权利、投资风险、责任承担和救济渠道,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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