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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交易员“偷瞄”自家交易信息不认罪也需伏法 其家人建老鼠仓获利1773万元

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案件为华夏债券交易员王鹏在两年多时间里,一直偷看公司股票交易指令。其父母通过操作他人证券账户,与华夏基金公司指令高度趋同,非法获利1773万余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新修订的《证券法》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完善了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法律禁止性规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也发现,王鹏及其父母王慧强、宋玲祥因为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已分别被判刑六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和四年。

偷瞄公司交易信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鹏自2008年11月起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基金)交易管理部从事债券交易员工作,工作职责为“银行间资金交易、存款交易、银行间债券交易、对交易指令的执行进行风险控制”等。

在工作期间,王鹏作为债券交易员的个人账号为“6610”,其有权通过综合信息查询查看相关信息,因工作需要,该公司为其开通了恒生系统“6609”账号的站点权限。

自2008年7月7日起,该6609账号开通了指令查询权限,有权查询证券买卖方向、投资类别、证券代码、交易价格、成交金额、下达人等信息,自2009年7月6日起又陆续增加了包含委托流水、证券成交回报、证券资金流水、组合证券持仓、基金资产情况等综合信息查询权限。2011年8月,因新系统启用,华夏基金公司交易管理部申请关闭了所有债券交易员登录6609用户的站点。

王鹏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11年8月9日,曾多次使用6609账号登陆恒生系统,登陆次数共计710次;其同期登陆6610账号共计551次。2014年6月17日,王鹏接受证监会调查。

华夏基金公司多人证明,该公司交易员的电脑是固定的,交易员具有登陆使用权限的账号是和其使用的设备对应且唯一对应的,公司的交易员所使用的恒生系统账号都只能在本人电脑上才能登陆。

交易员王鹏具有登录6609账户的权限,能够查看公司对股票和债券的整体持仓和交易情况、指令下达情况、实时寸头变化。且6609账号上能查询到的内容需要保密,不能公开。

大数据捉“鼠”

王慧强、宋玲祥系王鹏父母。王慧强于2008年11月18日以其侄女牛某的身份信息在海通证券开立股票账户,2010年12月19日销户;于2010年12月9日在华融证券开立账户,主要交易时间集中在2011年9月前。这两个账户实际由王慧强控制,并进行证券交易。

宋玲祥于1999年10月25日以其兄宋某1的身份信息开立证券账户,2011年8月9日后无股票交易。此后又以其妹宋某2的身份信息在广发证券、招商证券开立证券账户。这三个账户实际由宋玲祥控制并进行证券交易。

在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期间,王慧强、宋玲祥实际控制的上述5个证券账户交易金额、交易频率、与华夏基金旗下股票基金产品交易趋同程度较之前明显大幅增加。

经深交所及上交所根据华夏基金交易指令及以上王鹏父母控制的证券账户成交数据进行对比核算:牛某证券账户在2009年3月6日至2011年8月2日期间,交易股票与华夏基金旗下股票基金产品交易趋同股票233只(占比93.95%),累计趋同买入成交金额9850.69万元(占比95.25%),盈利201.21089万元。

宋某1证券账户在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该账户交易股票与华夏基金旗下股票类基金产品交易趋同涉及股票343只(占比83.05%),累计趋同买入成交金额1.09亿余元(占比90.87%),盈利157.330129万元。

宋某2证券账户在2010年5月13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交易股票与华夏基金旗下股票类基金产品交易趋同涉及股票183只(占比96.32%),累计趋同买入成交金额6.88亿余元(占比97.03%),盈利1415.125201万元。

不认罪也须伏法

对于这种高度雷同,王鹏辩称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亦未提供信息让王慧强、宋玲祥交易股票,其对王慧强、宋玲祥交易股票的事情并不知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指控事实,其不应构成犯罪。

王鹏父亲也不认罪,表示2008年下半年,王鹏到华夏基金工作,基金公司有规定公司员工的直系亲属不能炒股,所以就用牛某的名义开设账户炒股。其买卖股票全靠自己分析和选择。至于为何其控制的牛某的账户与儿子王鹏工作的华夏基金公司旗下的股票交易趋同率达到了91.94%,不知道原因。

至于信息的传递,因为王鹏属于交易员,交易时段手机在工作时间都统一收起来锁上,因工作原因可取回。不过期同事也证明,但如果另有一部手机藏起来大家也不知道。

法院认为,王鹏身为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其工作便利获取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未公开信息,并将该信息告知被告人王慧强、宋玲祥,王慧强及宋玲祥利用该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交易金额共计8.78亿元,非法获利1773余万元,其中王慧强交易金额9661余万元,非法获利201余万元;宋玲祥交易金额7.8亿元,非法获利1572余万元,三人均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并构成共同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处罚。

法院认定,虽三人到案后拒不认罪,且其信息传递方式隐蔽,犯罪时距案发时间较长而难以查证,但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王鹏在2009年1月至2011年8月期间明显不合理多次的登陆6609账户,而该账户能够查询到华夏基金公司的证券交易信息。

与此同时,王慧强、宋玲祥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交易习惯明显异常,与之前相比交易金额、频率均大幅增加。基于三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且王慧强、宋玲祥均否认认识除王鹏外的其他华夏基金从业人员,并结合王鹏在接受证监会调查时无故离去并擅自离职的异常行为,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锁链,并可排除合理怀疑,能够认定王鹏将其利用职务便利所获取未公开信息传递给王慧强、宋玲祥,该二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并获利的事实。

郑新俭也表示,证券期货等金融犯罪,大多属于精心准备、组织实施的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熟悉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则,犯罪隐蔽性强、专业程度高,隐匿、毁灭证据较为常见。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又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如何组织间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明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没有直接证据,通过对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组织运用,仍然可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 华夏基金交易员 老鼠仓

责任编辑:Rex_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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