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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成立 会对资本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

自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时隔四年,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存款保险基金”)于近日正式注册成立。

消息一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缘何在此时成立,其会对资本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也是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它有了这样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来进行市场管理。”复旦大学保险系副教授陈冬梅对财联社·保险频道记者表示。

2018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利息收入11亿元。截至去年底,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

公司成立代表着存款保险成为较完整的制度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5月24日,存款保险基金核准成立,股东为中国人民银行,注册资本为100亿元,法人代表为黄晓龙。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信息显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为黄晓龙,监事为欧阳昌民。黄晓龙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欧阳昌民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制度处处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直接原因可能与最近的风险事件有关,因为他们需要用这个存款去处理,这是一个比较好的时机。”陈冬梅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成立的当天,包商银行被银保监会实行接管,接管期限为一年。据央行、银保监会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包商银行各地网店资金充裕,储户存取款自由,秩序井然。

“目前我们的存款保险制度还处于一个初始阶段,刚开始发挥作用。最初成立了存款保险公司,现在有了投资的机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这样一个市场化机构来管理这些资产,这代表着存款保险制度落到了实处,确实是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制度。”陈冬梅表示。

截至2018年,全球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中已有22个成员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这相当于为我们的存款上了一道保险。

一位国信非银分析师对财联社·保险频道记者表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跟银行有很强的关系,所以它也叫储蓄保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它最核心的关系是它的投保人,也就是存款户。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推出主要是为了保障银行存款的安全性,其保障了每个储户的利益。”

对此,陈冬梅也表示认同,此外她认为“存款保险基金公司从管理人员到董事长都来自金融稳定局,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化的机构,就等于专业的公司做专业的事。821.2亿元是很大的一笔基金,是属于优质的长线资金,非常需要专业的市场化机构去管理,对于资本市场来说也是一个利好。并且现在已经有被接管的银行,如何去采取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也是它很重要的一个功能。”

上述国信非银分析师也认为,“从2015年至今,存款保险金积累到一定的量,需要有一个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来盘活这些资产,提高存款保险基金的增值能力,有利于更好地防止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否则,就容易成为一潭死水。”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保障了储户存款的安全性,使得储户风险偏好降低,储蓄积极性提高,能保障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这样至少保障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最终能够保障整个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上述国信非银分析师对记者表示。

存款保险基金尚未发生支出和使用

按照《条例》规定,投保机构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2018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利息收入11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

对此,财经评论人莫开伟认为,国内存款保险基金自成立4年以来,从未发生过支出和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缺位。

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5月1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金融管理部门今后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行为监管,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手段揭示风险,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于严重违法违规、不审慎经营的机构,将依法予以严惩直至市场退出。

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此前公布的存款保险基金收入情况显示,截至2018年末,全国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全额保障水平持续保持高位,50万元保护限额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银行业存款格局总体保持稳定,中小银行存款占比稳中有升。

根据《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当依照条例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其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和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基金的四个来源包括: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具体来说,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八项具体职责: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归集保费;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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