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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一男子在银行中存入9000万元,不料查账时才发现,账户的余额为0。警方调查取证,竟然是银行柜员暗中操作,给了张假存单。男子找银行要说法,却遭到银行拒绝,还表示:柜员操作,与我无关!张亮是做大买卖的,经常到银行中办理存取款业务,一来二去,和银行人员赵刚相熟了。事发当天,赵刚联系上张亮,说请他帮个忙。这个月的任务还没完成,希望张亮可以办理转账存款手续,利息就按照大额存款利率来结算,还许诺了额外的好处。由于张亮和赵刚很熟,他们一直有业务上的来往,所以对赵刚还是非常信任的。加上这是银行的存款,安全性很高,所以张亮痛快的答应了。按照银行柜员赵刚的要求,张亮提交了个人的信息,并开了一个新的账户,在里面转了7000万元。本以为坐等收高额利息,却没想到本金不见了。当时,银行工作人员王强为张亮办理的存款业务,而赵刚则和王强串通一气,将一张假的存单给了张亮。然后,银行人员王强联合赵刚,又偷偷将张亮的个人身份资料盗走,重新开了一个账户,并设置了密码。而张亮拿到存单后,并没有怀疑存单是假的,存单上红色的印章十分显眼,外行人根本无法相信,这竟然是从银行中流出的假存单。张亮银行卡内的7000万,就这样神不知鬼不觉地,被银行工作人员转走了。可是张亮并不知情,没过多长时间,赵刚又联系上了他,并让他再次帮忙。当时的张亮并不在家,他在外地做买卖。赵刚主动提出来,可以先将这笔钱转到妹妹的账户中,等自己完成业务后,再给张亮转回来,谁知张亮竟鬼使神差答应了。
稀里糊涂下,张亮将老母亲银行中的2000万存款,给赵刚的妹妹账户转了过去。经由他妹妹的账户,存入了银行。钱转来转去,就连张亮也弄糊涂了。等办理完这份业务后,张亮查询存款信息,却发现里面的余额为0。张亮和赵刚打电话,却再也打不通了。根据银行的查询结果,第1笔7000万元,当天张亮又取走了。可是,张亮手中还有银行的存单,说明钱款并不是他取走的。万万没想到,银行告知:这张存单是假的。而张亮的第2笔钱,转入的是赵刚妹妹的账户,也就是说赵刚妹妹和银行签署的是存储合同,与张亮无关。银行声称:想要钱就得找赵刚和办理业务的王强联系,与银行无关。张亮一气之下报警,并到法庭起诉了。张亮认为银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他9000万元骗走的。而银行却说:我们并没有收到你这笔钱.张亮认为,银行存在管理不善,所以才导致钱款被转走的。银行辩称:张亮是贪图利益,非法获取高息补贴,才上当受骗的。张亮他存入存款后,并没有及时查询账户信息,没有第一时间获知资金流向,所以张亮才是过错方。更何况,张亮的存单还是伪造的,银行无需承担责任。最终,判决结果下来了。张亮是在银行窗口办理的业务,虽然是柜员违规操作,但存单上的印章是真实的,说明这份存款合同是有效的。银行没有尽到审慎义务,造成张亮的钱款被盗,银行理应赔偿张亮7000万元和利息。至于第2笔2000万,是张亮自愿给赵刚妹妹的,所以银行不用赔偿。
1、银行人员伪造假存折,是否有法律效力?《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第八条规定: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即使存单是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张亮持有的存单,虽然是伪造的假存单,但是上面加盖了银行的公章,清晰写明了开户人、存款信息等。符合存单的形式要件,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这份假存单合同则视为有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2、银行人员给张亮造成损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银行人员伪造假存单的行为,构成了伪造金融票证罪。而银行未尽到审慎义务,属于重大过失行为,应当先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应当按照存单上的7000元本金以及利息予以兑付。
3、张亮给赵刚妹妹的2000万元,不当得利是否可以索要回来?《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赵刚妹妹说获得利益的一方,而张亮则是受到损失的一方,双方获利和损失的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赵刚妹妹取得的2000万没有合法的根据,构成不当得利。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张亮有权请求赵刚妹妹返还不当得利,如拒绝归还,可以到法庭起诉强制返还。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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