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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4月22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湖北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的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与武汉什湖知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入选。
据了解,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于2008年7月28日注册取得第5251319号“京山桥米”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7月27日。2018年4月20日,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与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签订《“京山桥米”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于2021年7月28日出具《“京山桥米”维权授权书》,授权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开展涉案商标知识产权维权事宜,湖北国宝桥米有权在授权期限内以公司名义,就侵害商标权及与之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2021年8月6日,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通过公证取证方式固定被诉侵权行为。公证书显示,武汉什湖知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开设的店铺上有“优道桥米”和“优选桥米”商品销售,证据保全所购商品包装袋正反面均印有“优道桥米”标识和“什湖”注册商标,包装袋上标注的产品名称为优道桥米,产地为湖北省武汉市,生产厂家为武汉什湖知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据此认为武汉什湖知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侵犯了“京山桥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京山桥米”证明商标中的“京山”指县级行政区域京山市(县);“桥”指京山市(县)辖区内的孙桥镇;“米”指大米。在实际使用中,相关消费者也经常用“桥米”指代“京山桥米”,“桥米”二字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诉“优道桥米”“优选桥米”侵权标识,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出产于京山桥米特定种植区域具有特定品质的大米,构成商标侵权。
武汉什湖知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及取得授权的被许可人,基于各自享有的独立诉权,选择分别起诉抑或共同起诉均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实质与该名称是否具有指代特定商业来源的识别功能紧密相关,案涉证明商标中的“桥米”名称可以指示地理来源,能够将产自该地理来源的地域性特色产品与其他产地产品相区分,满足地理标志的基本功能,不宜被认定为通用名称。被诉“优道桥米”“优选桥米”标识完整包含了“桥米”二字,虽然相关公众不会对该大米的具体生产商或销售商产生混淆,但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该商品是“京山桥米”地理标志商品或源于“桥米”所标识的特定区域。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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