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将逐步统一医疗救助范围,救助对象住院和门诊费用经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可享80%—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为救助对象开通参保绿色通道,可中途“上车”。记者从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官网上获悉,该局联合有关单位起草了《广东省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目前正在公示中,公示时间为3月24日至4月6日。
救助对象结算“一站式”
根据《意见》,此前各市已经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规定继续给予相应救助;各市不得再自行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由省逐步统一规范。
《意见》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并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按规定给予救助。对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以下简称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意见》还明确了,要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等直接纳入“一站式”结算,探索完善其他救助对象费用直接结算方式。
参保个人缴费分类资助
根据《意见》,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时,若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将得到分类资助。对于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参加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于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不低于各市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80%予以资助;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根据《意见》,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和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各地市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本市上上年度全体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意见》特别指出,要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各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各救助对象类别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要坚持适宜适度原则,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根据《意见》,开通参加居民医保的“绿色通道”,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等允许中途参保。在实现部门信息及时共享、数据实时更新的基础上,实现医疗救助对象“随时认定、随时标识、随时参保、随时救助”,进一步提升救助对象参保和救助的及时性、时效性和准确性。
根据《意见》,在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基础上,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等实施倾斜支付,通过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支付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方式,提高其大病保险待遇。其中,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等起付标准下降不低于70%,支付比例达到70%以上;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起付标准下降不低于80%,支付比例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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