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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畜禽肉类食品应当具备《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厂生产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23日消息,近日,国家卫健委印发《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下称《指南》)提出,除了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外,进口畜禽肉类食品应当具备《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厂生产。

《指南》从组织保障和制度要求、人员管控要求、重点环节和重点场所防控要求、个体防护、异常情况处置与报告等五方面对进一步加强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具体措施。

在组织保障和制度方面,《指南》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疫情防控物资的保障工作。在人员管控方面,要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制度,加强职工日常健康监测和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同时做好防控知识宣传,加强自我防护意识。

重点环节和重点场所防控要求上,《指南》提到,肉类加工企业应当把好禽畜肉类来源的“追溯关”“自查关”“检测关”“贮存关”,建立健全全程追溯机制,严禁加工不符合动物检疫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肉。除了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外,进口畜禽肉类食品应当具备《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厂生产。

同时,加强通风换气,落实饲养车间、屠宰车间、分割肉车间、包装车间、冷库、化验室等重点场所的各项防护措施要求,还要做好会议室、餐厅、宿舍等公共区域防控工作。加强重点场所风险排查,开展环境中核酸的定期监测工作,建立环境定期核酸监测档案。

个体防护方面,要针对检验检疫人员、待宰区工作人员、屠宰工作人员、分割加工人员、副产品处理人员、低温环境工作人员及外围工作人员的岗位工种需求配备发放个体防护用品。

《指南》还提到,对出现核酸检测阳性样品和异常状况员工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企业一旦发现病例,必须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并对该员工作业的工作场所及其加工的禽肉类进行采样和核酸检测。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关键词: 畜禽肉类食品

责任编辑:Rex_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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