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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规范市场秩序

针对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收费不规范、违规“租金贷”、部分企业开展高风险经营活动等问题,南京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南京营管部、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市委网信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从机构登记和开业、房源发布、合同网签备案、服务收费、房屋安全、租金收付、行业自律、部门联合监管等八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规范登记管理

1、在宁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中,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其经营范围包括“住房租赁经营”或“房屋租赁”,可不再变更。

2、住房租赁机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应在迁入新的经营地起30日内,办理注册地址变更手续。

3、严禁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行承接住房租赁业务。

加强开业管理

1、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租赁业务前,应向市场主体登记住所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经纪机构备案或租赁企业开业报告手续,通过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或服务窗口办理。

2、已备案或开业报告的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名单在房产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并实时更新。

加强市场主体信息核验管理

1、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应向房产管理部门获取主体资格需验信息。

2、不得允许未备案或开业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落实房源真实性管理

1、对外出租、受托出租房屋的相关主体,应对其房源信息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开业前应当申领租赁平台账号,用于发布房源、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申请备案等;在经营门店、网站、APP等渠道发布出租房源信息时,应包含房源核验码、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同时,应载明房源发布机构、门店及人员信息。

2、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应通过数据接口、房源核验码等方式向房产管理部门获取房源需验信息,对发布房源的房屋权属进行核验。

动态监管房源发布

1、网络信息平台应实现对不同主体发布同一房源信息的合并展示,同一主体不得重复发布同一房源;及时撤销已成交或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

2、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出租、转租、代理住房的单位或个人,在不同渠道发布同一房源信息应保持一致,已成交或取消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规范使用租赁合同实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1、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应使用政府部门监制的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租赁经营行为,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2、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登录租赁平台或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办理合同网签、登记备案或实时报送租赁合同信息,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即时网签备案。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租赁服务或房屋的,应由其申请办理网签备案。

规范租赁机构收费

1、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经营主体,收费应明码标价,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收取续约合同佣金。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业主租金,擅自提高承租人租金;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解约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及时退还承租人剩余租金、押金等。

施行租赁机构租金银行监管

1、住房租赁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房源发布平台、租赁合同中明示专户信息和租金收付方式。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机构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同时缴纳与经营规模匹配的风险保证金;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2、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住房租赁机构、承租人和监管银行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的次月初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机构。

规范租赁消费金融业务

1、严禁住房租赁企业等相关主体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

2、住房租赁企业等相关主体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隐瞒、欺骗或强迫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3、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审慎、规范开展“租金贷”业务,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权责明确,已发生的“租金贷”业务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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